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 巴中市财政局 关于缴纳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通 告 尊敬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 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巴府办函〔2019〕1号)文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20年度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人。 二、缴费时间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时间:即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2月29日前进行查漏补缺,逾期不再收费,未缴费者不享受医保待遇。 三、缴费方式 (一)社区村组代收。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主要采取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委托代征方式集中收缴。 (二)银行代收。城乡居民在医保部门完成参保登记后可凭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前往就近的邮储银行、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工行、农行、建行、中国银行、天府银行、达州银行营业网点缴费,也可以通过以上银行手机APP、自助服务终端、网银等办理缴费业务。 (三)银行代扣。城乡居民缴费人可通过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方式实现医保银行代扣。 (四)税务征收。城乡居民缴费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非接触式缴费渠道(含四川税务电子税务局、四川税务APP、“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等)办理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业务,也可直接到当地办税服务厅缴纳。 四、特殊缴费人群规定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不缴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不缴费,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部门按2020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代缴。 (二)新生婴儿出生后参保缴费规定。2020年度内出生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当年90天内其父母参加医保的,可享受医保待遇,其父母未参加医保的,不享受医保待遇。超过90天应申报参保登记并缴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医保待遇。 (三)市外务工人员和学生参保。异地务工人员和在外求学的学生凭参保地社保或医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可不参加本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无市外参保证明的,应在户籍所在地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本年内中途参保人员。刑满释放、军转退役、婚姻迁入、回乡落户的大中专学生等人员可在落户后及时申请参医保缴费,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相应医保待遇。 各缴费人在缴费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需咨询缴费政策,请咨询当地医保部门。 特此通告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 巴中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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